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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年休假能否“过期作废”?

锐仕方达猎头 职场资讯 2020年11月24日

临近岁末,不少单位会遇到员工“集中休年假”,一方面是员工为了犒劳辛苦一年的自己,但另一方面也是无奈之举。


一些用人单位会在规章制度中列明“法定年休假逾期不休按作废处理”的要求,但这看似“常规”的操作,却有着于法相悖之处。

 

 

法定年休假能否“过期作废”?

 

除了试用期员工之外,更多职场人碰到最常见的就是法定年休假“过期作废”问题。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这样一条规定,建议要及时修改规章制度,因为这一规定涉嫌违法。

 

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

 

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,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,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。”

 

即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:

 

 1、用人单位已主动安排了年休假;
 2、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放弃年休假;
 3、劳动者提出不休年休假的书面申请。

 

劳动者放弃休假只有采取以书面方式明示的行为方才有效。如果用人单位未主动安排年休假,劳动者也没有提出休假申请的,仍然视为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责任,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补偿。

 

数年休假补贴是否需要发放?

 

既然年休假不能随便“作废”,那单位让职工“存着”数年年休假,是规范的动作吗?

 

在实践中,会碰到很多类似问题:

 

“员工从入职起就没有休过年休假,单位也没有说作废,那么该员工能拿到这些年来所有的未休年休假补偿吗?”


答案可能不如职工期望的那样好。因为一旦出现变故,就可能涉及仲裁。而说起仲裁,首先要考虑仲裁时效问题。


HR们这里要注意在劳动仲裁中,有两种时效制度:

 

第一种是普通时效,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;第二种是特别针对劳动报酬的时效,即“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”,可以延长至“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”。

 

假设A、B、C是连续的三个自然年度。A年的假期,用人单位可以在B年安排,支付A年未休年休假补偿的最后期限是B年度的最后一天。

 

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,劳动者即应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,其如果要申请仲裁获得A年度未休年假补偿,时效计算自C年1月1日起算到C年12月31日截止。

 

也就是说,如果劳动者在C年度内向用人单位主张该权利,最多可以主张A、B、C三年的未休年休假补偿。

 

但是,根据相关规定,不跨年度安排是原则,跨一个年度安排是例外,劳动者要主张A年相关权益,必须举证证明用人单位确有跨一年安排休假的事实,否则,仅能主张B、C两年的未休年休假补偿。所以一般需要对A年相关利益兑现,其他的则具体情况具体讨论。

 

同时还有需要记住的是,跟员工办完离职后需要要求员工写下免责声明。

 

万能的免责声明,可不能少。

 

万能的免责声明:本人再无任何未结清的权利、款项,本人不再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究单位的任何责任。

有了这句话,其他地方做得不足的,也是可以大大降低风险的。

 

不过万能免责声明很多时候也不灵。

 

比如工伤和职业病的,员工无论是以什么理由辞职的,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(没缴纳工伤保险的,就得由单位来付这部分费用了),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。

 

从公平合理、照顾弱者以及常理上等等来看,员工不可能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,所以如果存在这种情形的,无论是员工怎么申请离职的,这款还是给了吧。

 

当然,这种特殊的款项,怎么能没有留下协议或收条作为已足额给付的依据呢?

 

写清楚离职时间

 

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形成权,作出了表示即生效。但员工什么时候离职,这点很重要。

 

如果员工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或试用期内没有提前3天通知,造成单位损失的,是需要赔偿的。所以辞职申请书/通知书中,要说明拟离职的日期。